製圖/王斌據新華社北京7月9日電(記者 陳菲)最高人民法院9日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了《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通報了綱要有關內容和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的推進情況。
  綱要針對八個重點領域提出了45項改革舉措。明確提出,未來五年法院改革要著力解決影響司法公正和制約司法能力的深層次問題,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著力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審判權力運行體系。
  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管
  “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沿用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不能充分體現司法職業特點,也不利於把優秀人才留在審判一線。”最高法院司改辦主任賀小榮9日在發佈會上說。
  按照綱要,法院將在省一級成立法官遴選委員會,廣泛吸收法官代表、組織人事部門代表和其他社會人員參加,從專業角度提出法官人選,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免。
  除人事管理之外,綱要還提出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省級以下地方法院經費統一管理機制改革。嚴格“收支兩條線”管理,地方各級人民法院收取的訴訟費、罰金、沒收的財物,以及追繳的贓款贓物等,統一上繳省級國庫。
  “推動省以下地方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對於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具有重要而深遠的意義。”賀小榮說。
  他同時表示,統管只是依托省一級的制度平臺統籌管理,並不是系統內部的“垂直管理”。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仍是監督指導關係,不是領導關係。同時,還將通過完善提級管轄制度,嚴格規範上級法院發回重審和指令再審的條件,改革法院考評機制等一系列改革,確保法院的審級獨立。
  探索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
  為維護國家法制統一,優化司法資源配置,綱要就建立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作出了安排。
  在管轄制度方面,通過提級管轄和指定管轄,確保行政案件、跨行政區劃的民商事案件和環境保護案件得到公正審理。
  在法院管理方面,鞏固鐵路運輸法院管理體制改革成果,將林業法院、農墾法院統一納入國家司法管理體系,改革部門、企業管理法院的體制。
  在機構設置方面,建立上級法院在重大、疑難、複雜案件較多的地方派出巡迴法庭工作機制。進一步推動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建設。
  在法院設置方面,推動在知識產權案件較集中的地區設立知識產權法院。
  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
  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司法規律的客觀要求。近年來,司法機關為完善司法權力運行機制,進行了許多積極探索,取得一定成效,但仍存在內部層層審批、辦案權責不明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綱要將完善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製作為關鍵環節,推動建立權責明晰、權責一致、監督有序、配套齊全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
  主審法官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不再由院、庭長簽發。科學界定合議庭成員的責任,既要確保其獨立發表意見,也要明確其個人意見、履職行為在案件處理結果中的責任。建立法官懲戒制度,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
  賀小榮指出,在加強專業化合議庭建設基礎上,法院將實行隨機分案為主、指定分案為輔的案件分配製度,建立分案情況內部公示制度。變更審判組織或承辦法官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公示。院、庭長在監督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文書將入捲存檔。依托現代信息化手段,建立全程留痕、相互監督、相互制約機制。
  完善庭審公開制度
  綱要提出要完善庭審公開制度,建立庭審公告和旁聽席位信息的公示與預約制度。推進庭審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規範以圖文、視頻等方式直播庭審的範圍和程序。
  綱要明確提出,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進一步明確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和標準。建立對被告人、罪犯的辯解、申訴和控告認真審查、及時處理的機制,完善審判環節重視律師辯護、代理意見工作機制,加大人權司法保障力度。健全司法過錯追究機制,統一司法過錯責任認定標準。
  為規範上下級法院審級監督關係,綱要完善了提級管轄制度,明確一審案件管轄權從下級法院向上級法院轉移的條件、範圍和程序,充分發揮中級、高級人民法院通過提級審理重大、疑難、複雜和新類型案件,指導類案審判工作,確保法律統一適用的功能,壓縮個案請示空間。
  綱要還改革了法院考評機制,廢止沒有實際效果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違反司法規律的排名排序做法,消除不同審級法院之間的行政化。   (原標題:探索司法管轄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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